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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杨全生与被执行人杨翰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汉执字第00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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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全生,男,出生于1940年12月12日,汉族,广东省江门市人。被执行人杨翰阳,男,出生于1950年8月15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

上列当事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翰阳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杨全生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翰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翰阳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杨翰阳支付返还汉台区南大街26号附2号杨全生名下的房屋拆迁款26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492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的,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负担执行费298元。以上已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合计26790元。经本院做工作,被执行人杨翰阳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26492元及执行费298元,上述执行款2649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杨全生具条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298元,由被执行人杨翰阳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岩审判员:胡翔审判员:姚军

书记员:付志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