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利,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身份证号码41042319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仓头乡赵竹园村柿树沟组**。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犯罪,2013年6月2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3)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利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习得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利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秦利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利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管制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宋克己
书记员:徐研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