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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杨振拴出售非法制造发票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2013)陕刑二终字第0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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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振拴,男,1969年6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澄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澄城县,租住西安市郝家村。2011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振拴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于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2)西刑二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振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振栓在刻制印章过程中,发现为他人制作假证件能赚钱,便从2006年开始,购买了印章模板和身份证模板,私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印章,制作毕业证、结婚证等假证件和假身份证,后又购买大量伪造的各种发票对外出售。2011年12月20日,在其租住的西安市郝家村137号院,将正在与他人进行交易的被告人杨振拴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杨振拴出售的出生证明一份、陕西省各种税务票据72份,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票据20400份、伪造的各种公章模板342个、各种党政机关印章155枚、事业单位公章106枚,共计261枚;二代居民身份证3张及身份证模板290张。经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二零九二厂鉴定,上述票据均为非法制造的票据。经西安市公安局鉴定,上述印章、二代居民身份证均系伪造。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查获的票据、印章、二代居民身份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据此,原审认为,被告人杨振拴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票据、印章、居民身份证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还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和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分别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杨振拴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查获的发票、居民身份证尚未出售,未造成严重后果,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振拴犯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扣押的陕西省各种税务发票72份、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票据20400份;伪造的各种印章模板342个、各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印章261枚、二代居民身份证3张及身份证模板290张,依法没收。杨振拴上诉提出,其所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为一罪,原审判决对其按数罪并罚后,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公正裁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振拴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以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侦破经过证明,2011年3月7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一名叫杨振栓的渭南籍男子经常伙同他人向外出售假发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1年12月20日14时许,在西安市郝家村将犯罪嫌疑人杨振栓当场抓获。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1年12月20日14时至15时,西安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振拴暂住的西安市郝家村房屋进行搜查,当场查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24份、陕西省西安市其他服务业统一发票25份、陕西省西安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25份、陕西省西安市定额专用发票50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24份、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2份、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20400份及各种制假公章模板342个、身份证模板290张、党政机关、院校公章261枚、姓名为杨洋的二代身份证2张、姓名为丁麦花、任晓、任军的二代身份证各1张,予以扣押。3、现场指认照片证明,经上诉人杨振拴确认,他伪造各类印章、证件、身份证的地点位于西安市郝家村110号301室。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她是陕西省澄城县人,2003年来西安打工。因为她的孩子是领养的,没有出生证,为给小孩上户口,她让杨振栓给她孩子办了个假出生证明。5、证人杨某甲(西安市郝家村杨振拴租住房房东)证言证明,2009年7月的一天,杨振拴租住在她家301室,搬来了床、桌子和很多箱子。她不知道杨振拴是做什么工作的。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杨某某、杨某甲分别从10张混杂的照片中,辨认出杨振拴即是给她办假出生证和租住西安市郝家村137号301室的。7、西安市国家税务局鉴定意见证明,公安机关从杨振拴租住处查获的发票代码:161010721330、发票号码07180226-07180230、07180233-07180240、0718244-07180250、02189507为虚假发票。8、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鉴定意见证明,公安机关从杨振拴租住处查获的《陕西省西安市其他服务业统一发票》25份、《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2张,属假发票。9、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鉴定意见证明,公安机关从杨振拴租住处查获的发票代码为161001021300、发票号码为00470129-00470150、01464573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系伪造发票。10、检验鉴定结论证明,公安机关从杨振拴租住处查获的“西安市公安局明光路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西安市公安局徐家湾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西安市高新区地方税务局”章、“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章、“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税务登记专用章”、“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未央分局税务登记专用章”、“西安外国语大学”、“西安体育学院等”印章和任军、任晓、丁麦花等人的二代身份证,经鉴定属伪造。11、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零九工厂鉴定意见证明,从杨振拴租住处查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为假票。12、上诉人杨振拴供述,因为他会刻章,经常就有人让他帮忙做假证件,他觉得能赚钱,便从2006年开始,给别人制作毕业证、学生证等假证件。制作假证件时要用到很多公章,他就伪造、私刻了很多国家党政机关和大专院枚的印章,有西安市公安局明光路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的公章和西安外国语大学等高等学校的公章等。他还制作并出售假二代身份证,公安机关从他租住房内搜出来的公章、身份证模板就是制作假证件的材料。此外,从房子里搜出的税务发票和商业零售普通发票是他在火车站买的,准备出售,搜出的解放军医疗收费票据是让浙江龙岗那边的人印刷的,也准备向外出售。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振拴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普通发票,而向外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上诉人杨振拴为制作假证件出售,伪造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又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其伪造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还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中,假发票因杨振栓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售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杨振拴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的其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属一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杨振拴为谋取非法利益,既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又实施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两个犯罪行为,各自独立,之间并无牵连或吸收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分别构成不同犯罪,其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其提出的原判数罪并罚后,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数罪并罚并在总和刑期以下判处,量刑适当,其此节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海峰审判员:段百涛代理审判员:王宏涛

书记员:温永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