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社珠,女,汉族,1959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秦来,男,汉族,1952年5月5日出生,系罗社珠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毅,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罗社珠因与被申请人高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罗社珠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罗社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社珠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建民代理审判员:王选民代理审判员:段秦生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