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敏,女,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尔文,男,汉族,1966年12月27日出生,系彭敏之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茂秀,女,汉族,1950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仁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系陈茂秀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福江,男,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彭敏因与被申请人陈茂秀、马福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民终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彭敏以其已与陈茂秀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彭敏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敏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向阳代理审判员:谭显斌代理审判员:张明霞
书记员: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