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亚军,男,生于1985年8月18日。被执行人胡焕平,男,生于1976年1月3日。
本院(2009)陇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胡焕平给付张亚军损失款3073.60元,受理费50.00元由张亚军负担10.00元,胡焕平负担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亚军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胡焕平履行案件执行款3073.60元及受理费40.00元,张亚军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陇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良审判员:王建敏审判员:李建峰
书记员:刘建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