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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粱陇辉诉王少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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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粱陇辉,男,生于1995年7月26日。法定代理人刘夏云,女,生于1965年4月20日。被执行人王少波,男,生于1995年10月18日。法定代理人王建虎,生于1972年2月1日。

关于粱陇辉诉王少波健康权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王少波的法定代理人王建虎赔偿粱陇辉各项经济损失25000元,于2012年12月15日前付清。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5000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黄周平

书记员:肖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