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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明科诉张家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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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明科,男,1977年7月19日生。被执行人张家芳,男,1963年4月10日生。

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784号张明科诉张家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张家芳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0216.6元,且已全部发放于张明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晁少波

书记员:徐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