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秋引祥,男,生于1963年6月2日。被执行人陈启科,男,生于1969年10月22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启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启科当即向申请执行人秋引祥清偿案件执行款人民币8000.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秋引祥自愿与被执行人陈启科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陈启科支付申请执行人秋引祥案件执行款人民币7500.00元,剩余案件执行款人民币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秋引祥均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陈启科继续支付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被执行人陈启科依照双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秋引祥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良审判员:李建峰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王秀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