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文勤,男,生于1941年4月11日。被执行人高拴科,男,生于1970年10月1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拴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高拴科当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文勤案件款2181.9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2211.9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拴科自觉按期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清了案件执行款2211.94元,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高文勤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良审判员:李建峰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王秀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