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葛丽娟,女,生于1969年2月19日。被执行人兰建斌,男,生于1971年9月9日。
本院在执行葛丽娟诉兰建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07)陇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兰建斌赔偿葛丽娟各项损失27576.11元,负担诉讼费4208.00元。先后执行13000.00元,余17100.91兰建斌未按判决书执行,葛丽娟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由兰建斌支付葛丽娟案件执行款17100.91元、执行费150.00元由兰建斌负担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陇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敏审判员:李建峰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李金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