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马小林,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
本院在执行刘小平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7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小林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马小林偿还刘小平6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及申请执行费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分批偿还欠款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审判员:李保利代理审判员:徐鹏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