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小平与马小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3)神法执字第0100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马小林,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

本院在执行刘小平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7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小林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马小林偿还刘小平6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及申请执行费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分批偿还欠款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审判员:李保利代理审判员:徐鹏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