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某某申请执行白某某赡养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礼执字第001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1929年2月生,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1956年1月生,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1952年9月23日生,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1953年1月17日生,农民

高某某与白某某、白某某、白某某赡养一案的(1999)礼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高某某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白某某、白某某支付其生活费,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某某、白某某已按判决支付了高某某生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9)礼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凌钧审判员::张步超审判员::崔存文

书记员::李广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