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1929年2月生,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1956年1月生,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1952年9月23日生,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1953年1月17日生,农民
高某某与白某某、白某某、白某某赡养一案的(1999)礼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高某某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白某某、白某某支付其生活费,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某某、白某某已按判决支付了高某某生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9)礼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凌钧审判员::张步超审判员::崔存文
书记员::李广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