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华仲峰,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雷,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华仲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礼劳仲案字(2012)01号裁决书及(2012)礼劳仲案字01号补充裁定书,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郭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雷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华仲峰工伤赔偿金3704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0元,现我院在银行及相关单位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只查询出其存款12200元,遂将该存款予以扣划,现该款12200元申请执行人华仲峰已领取。对于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华仲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雷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3)礼执字第002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翔宇审判员::崔存文审判员::张步超
书记员::张军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