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某某,女,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礼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5日申请执行闫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孩子抚养费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该款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领取该款8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3)礼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延东审判员:崔存文审判员:张步超
书记员:张军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