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纪某某,女,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顾某某,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纪某某申请执行顾某某离婚一案,纪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咸民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孩子抚养费8400元,2013年1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2月1日向被执行人顾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某某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纪某某履行了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孩子抚养费8400元,申请执行人纪某某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08)咸民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延东审判员::崔存文审判员::张步超
书记员::刘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