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90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门某某,男,1985年1月27日生,汉族。
高某某申请执行门某某离婚一案,于201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门某某按(2013)礼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归还高某某的嫁妆,2013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协调,已将标的物予以履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门某某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对(2012)礼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延东审判员:张步超审判员:崔存文
书记员:刘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