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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根太申请执行相高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礼执字第0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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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根太,男,1940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相高锋,1972年生。

李根太申请执行相高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礼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2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相高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3年3月8日前给付李根太误工费1950元、护理费900元及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元。2013年4月17日申请人李根太与被执行人相高峰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相高峰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根太3000元,剩余部分李根太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3)礼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延东审判员:崔存文审判员:张步超

书记员:董少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