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6年5月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一案,杜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礼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履行了返还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嫁妆鞋柜1件、被子6床、床单5条义务,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3)礼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凌钧审判员::崔存文审判员::张步超
书记员::刘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