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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礼执字第0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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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6年5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某某,女,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离婚一案,李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礼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6月25日本院申请执行,6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杜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某某当日履行了经济帮助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200元,申请执行人张伟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3)礼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凌钧审判员::崔存文审判员::张步超

书记员::刘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