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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耀华申请执行刘军、刘杰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礼执字第0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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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耀华,男,汉族,1932年1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秦锁林,男,汉族,1968年3月19日生。被执行人刘军,男,现年42岁,汉族。被执行人刘杰,男,现年41岁,汉族。

申请执行人朱耀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1999)礼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与2013年5月15日申请恢复执行刘军、刘杰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杰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朱耀华5000元,其他事项无争议。现刘杰已将该款交予本院,朱耀华委托代理人秦锁林将该款已领取,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杰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1999)礼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裁定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凌钧审判员::崔存文审判员::张步超

书记员::刘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