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计某某,女,1943年6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少尉,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计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元月28日申请执行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计某某258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向其家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某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内的存款2632元进行了扣划,现申请执行人计某某已将该款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2)咸渭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延东审判员::崔存文审判员::张步超
书记员::刘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