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永清,男,1947年5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吉利,男,1963年10月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永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礼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2日申请恢复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吉利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永清与被执行人王吉利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吉利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永清货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院对(2000)礼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翔宇审判员::崔存文审判员::张步超
书记员::刘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