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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雪峰及唐维静申请执行赵勇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礼执字第0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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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雪峰,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维静,女,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赵勇,男,汉族,1989年3月5日生,农民。

姚雪峰、唐维静与赵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2013)咸刑终字第000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姚雪峰、唐维静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赵勇赔偿丧葬费13665.0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经在银行及相关部门查询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刑终字第000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凌钧审判员::张步超审判员::崔存文

书记员::李广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