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秀香,女,汉族。被执行人巩秀芳,女,汉族。被执行人薛宁,男,汉族。被执行人薛会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巩秀芳、薛宁、薛会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巩秀芳、薛宁、薛会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查封白水县道北村九排3号房产内的西二间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郭亚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