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少锋,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
申请人马少锋与被执行人王平借款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09)白水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元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3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院于2013年元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平长期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该案退出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执字第00019号案件终结执行。日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景军民
书记员:郭亚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