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少锋与王平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01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马少锋,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

申请人马少锋与被执行人王平借款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09)白水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元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3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院于2013年元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平长期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该案退出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执字第00019号案件终结执行。日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景军民

书记员:郭亚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