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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 2018

申请人杨玉玲申请国家赔偿纠纷一案赔偿决定书

(2018)陕0527法赔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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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赔偿请求人杨玉玲,女,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白水县南井头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21301968********。

赔偿请求人杨玉玲以白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依法审查了杨玉玲的赔偿请求及事由,现已审查终结。

杨玉玲向本院提出下列请求:赔偿其住院期间伙食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后期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后期营养康复费、伤残费等各项损失168400元。杨玉玲提出申请赔偿的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7日中午十二点左右,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占民一行七人到她西安店里(位于蓝田县的面馆),在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强行将他儿子带上警车,她上前询问情况,张占民以妨碍公务为由,指示工作人员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拉上警车,把她食指夹断,也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她右手食指第一关节缺失,终生残疾,特申请国家赔偿。

本院查明,赔偿请求人杨玉玲是高亚萍与王毅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毅之母。2018年6月27日,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占民带队前往被执行人王毅位于西安市蓝田县西北家具工业区的鸡汤面馆,对被执行人王毅实施拘留。由于面馆里多人就餐,决定将王毅叫至停在面馆约50米外巷口的警车上宣布拘留决定。王毅本人随执行人员从面馆出来上警车后,被执行人王毅的母亲杨玉玲就强行拉拽车门,推搡法警,并大喊、阻拦警车,造成个别不明真相群众聚拢围堵。执行人员在多次劝阻无果的情况下,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决定将杨玉玲强制带离执行现场。杨玉玲拒不上车仍继续呼喊,在强制带离杨玉玲上车后,警车即驶离现场。驶离后发现杨玉玲右手有血迹,回到白水我院立即安排女法警带杨玉玲去医院对其伤口进行医治,经耐心劝说将其带到白水县宏会医院进行医治。后转院至白水县骨科医院手术治疗。治疗后,对于杨玉玲阻碍执法的行为,依法作出拘留并罚款的决定。杨玉玲认识到错误并后悔自己的过激行为,考虑到杨玉玲手指受伤,遂决定暂缓对其实施强制措施,安排其住院治疗,并垫付了治疗的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即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才有提起国家赔偿的权利。在执行高亚萍与王毅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杨玉玲阻碍执法,执行干警遂将其强制带离现场,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杨玉玲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杨玉玲的国家赔偿申请。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