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张岗,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春生,男,汉族。
申请人高张岗与被执行人王春生合伙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张岗于2013年元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20万元并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3年元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元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时查明,被执行人王春生下落不明,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人高张岗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执字第00026号案件终结执行。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郭亚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