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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yxx与xxx、xxx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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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79年9月9日生,住白水县城关镇庙前路**,干部。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80年12月31日生,住,住白水县城关镇泰山庙村**部。被执行人xxx,女,汉族,1980年11月28日生,住白水,住白水县杜康镇义会村

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xx借款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x于2013年元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10000元及约定利息,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3年元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元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3月4日被执行人xxx与申请人xxx达成和解,即xxx给付xxx7000元,其余部分xxx自愿放弃,执行费用由xxx承担,双方已当场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景军民

书记员:郭亚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