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住白水县尧禾镇汉寨村**,村民。委托代理人xxx,男,195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白水县尧禾镇满义村**,系申请人之岳父。被执行人xxx,男,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白水县尧禾镇汉寨村**,村民。
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xxx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x于2013年元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景育刚各项费用共计25093.6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3年元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元月14日向被执行人x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2013年3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即被执行人xxx给付申请人xxx11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xxx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xxx承担。双方已当场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郭亚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