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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弓新芳与王杰、孙勤峰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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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弓新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勤峰,男,汉族。

申请人弓新芳与被执行人王杰、孙勤峰健康权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弓新芳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杰、孙勤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4月8日被执行人王杰、孙勤峰履行了给付2415元的义务,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用,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白水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