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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永琪、王永锋与王天录共有物分割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淳执字第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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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永琪,男,生于1959年11月8日,汉族,农民。申请人王永锋,男,生于1964年9月10日,汉族,农民,系王永琪之弟。被执行人王天录,男,生于1955年6月30日,汉族,农民。

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淳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8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天录已将案件所有款项履行完毕,申请人王永锋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张艳艳审判员:王整风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