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贠某,男,生于1985年12月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女,生于1985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
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已将案件所有款项履行完毕,申请人贠某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张艳艳审判员:王整风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