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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贠某与张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淳执字第0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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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人贠某,男,生于1985年12月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女,生于1985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

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已将案件所有款项履行完毕,申请人贠某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张艳艳审判员:王整风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