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迷叶,女,生于1933年11月3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革命,男,生于1976年9月8日,汉族,系白迷叶之子。被执行人刘久长,男,生于1954年2月9日,汉族,农民。
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1)淳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久长已将案件所有款项履行完毕,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革命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执字第000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张艳艳审判员:王整风
书记员: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