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志团,男,生于1933年8月1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新本,男,生于1960年7月27日,汉族,农民。
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新本已将案件所有款项履行完毕,申请人王志团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中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赡养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张艳艳审判员:王整风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