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孟小刚与陈海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淳执字第000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孟小刚,男,生于1986年3月22日,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陈海锋,男,生于1985年1月27日,汉族,农民。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张艳艳审判员:王整风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