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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秀英与罗小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淳执恢字第00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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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秀英,女,生于1965年1月14日,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宏华街******,居民。被执行人罗小军,男,生于1971年1月21日,汉族,住淳化县润镇东胡同村农民。

张秀英与罗小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2005年5月17日作出的(2005)淳民初字第000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05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至今被执行人罗小军应履行6965元及迟延履行金7097.58元,合计14062.58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小军之妻魏爱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淳化县支行有存款20000元,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已将该笔存款冻结,在此期间被执行人罗小军至今未主动履行案件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该款中的14062.58元扣划至淳化县法院案件款账户,且该款已经被申请人张秀英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5)淳民初字第00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王整风审判员:张艳艳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