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金如。被执行人闫金义。
赵金如申请执行闫金义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金如于2013年5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闫金义于2012年7月30日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赵金如各项经济损失43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闫金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闫金义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金义于2013年6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赵金如支付各项经济损失4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元,执行申请费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赵金如申请执行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呼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