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寒冰,男,汉族,郯城县李庄镇。被执行人彭湃,男,汉族,郯城县泉源乡。被执行人吕景福,男,汉族,郯城县泉源乡。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1)郯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吕景福所有的自卸车一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闻振江
书记员:杨青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