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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哲明与陈汶冈租赁合同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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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哲明,男,生于1975年11月21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南新村**楼。被执行人陈汶冈,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东岭新时代**楼。

白哲明与陈汶冈租赁合同款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0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13年9月5日被执行人陈汶冈向申请执行人白哲明支付5000元后,2013年12月30日前再一次性支付10000元,双方债务清偿完毕,如若不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则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刘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