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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军新与冯银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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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军新,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6日,住金台区蟠龙镇底店坪村。被执行人冯银祥,男,生于1955年7月12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油坊村。

本院在执行杨军新与冯银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3)金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21254.07元,并承担诉讼费33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也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撤诉。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执字第00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