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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大丑与王冬冬、王省林、李宗萍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189-1

(2013)金执字第001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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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大丑,女,汉族,生于1951年8月22日,退休工人,住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被执行人王冬冬,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19日,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洪源村**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王省林,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30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洪源村**,系王冬冬之父。被执行人李宗萍,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13日,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联合村**村民,住该组,系王冬冬之母。

本院在执行宋大丑与王冬冬、王省林、李宗萍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大丑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89994.85元、案件受理费1028元、执行费1265元。因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王冬冬系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