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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金执字第00185-1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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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会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6日,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朴南村**。被执行人巨军福,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斗中路,系金台区农业局干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巨军福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