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会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6日,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朴南村**。被执行人巨军福,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斗中路,系金台区农业局干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巨军福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