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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2)金执字第00392-1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3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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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执行人冯玉玲,女,汉族,生于1966年1月2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被执行人胡菊花,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26日,住,住宝鸡市渭滨区九华园小区**** 被执行人常宝凤,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26日,住宝鸡,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院**楼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宝凤、胡菊花银行存款11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宗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