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宝成,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24日,教师,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下河西村。被执行人李过关,男,汉族,生于1961年1月5日,宝鸡市硖石乡李家河村一组。
常宝成与李过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54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过关于2013年8月20日前支付赔偿款12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3800元。从2014年起,每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元,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全部赔偿款为止。申请执行人常宝成放弃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刘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