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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佳颖与陈大荣、姜嘉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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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佳颖,女,生于2004年9月8日,汉族,小学学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西关。法定代理人吕升,男,生于1976年11月8日,汉族,申请人之父。被执行人陈大荣,男,生于1965年5月5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被执行人姜嘉喜,男,生于1965年1月2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立新巷。

本院在执行吕佳颖与陈大荣、姜嘉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连带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45055.47元,并承担诉讼费571.50元,执行费5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