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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宏斌与陈文刚租赁合同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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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宏斌,男,生于1976年7月29陕西省凤翔县彪角镇老营村三组。被执行人陈文刚(陈文冈),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东岭新时代**楼。

刘宏斌与陈文刚租赁合同款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6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13年10月5日被执行人陈文刚向申请执行人刘宏斌支付3692元后,2013年11月份起,每月支付欠款500元,直到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刘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