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强明科,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3日,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凤阁岭镇建河村。被执行人赵芳,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18日,个体户,住宝鸡市金台区五里巷**楼。被执行人万小兵,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5日,个体户,住宝鸡市金台区五里巷**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赵芳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五里巷2号楼1单元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