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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金执字第00250-1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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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强明科,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3日,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凤阁岭镇建河村。被执行人赵芳,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18日,个体户,住宝鸡市金台区五里巷**楼。被执行人万小兵,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5日,个体户,住宝鸡市金台区五里巷**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赵芳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五里巷2号楼1单元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