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三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大同镇。被申请人黄宗美,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22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梅子铺镇。申请人鲁三平与被申请人黄宗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的(2011)安汉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申请人黄宗美给付申请人鲁三平赔偿经济损失(标的款144518.5元,案件受理费2020元,申请费32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黄宗美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鲁三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执行,被申请人黄宗美与申请人鲁三平达成和解由被申请人黄宗美在2012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鲁三平50000元,在2013年12月30日前剩余款项全部给清。申请人鲁三平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安汉法执字第0038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如被申请人黄宗美未按和解履行,申请人鲁三平可向法院申请按(2011)安汉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黄宗美应履行的判决义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涛审判员:王涛代理审判员:周宏
书记员:杨厚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