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包龙兴,男,汉族,生于1959年11月2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个体运输户,住址略。被执行人陈大乐,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2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汉民初字第01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大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5月10日前支付包龙兴4222.63元,诉讼费500元。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汉滨区人民法院(2011)安汉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于淳代理审判员:李建军代理审判员:徐莉莉
书记员:陈兴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